一、 消费者与殡葬服务业者应本于平等互惠原则,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有关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同级品之替代,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 被服务人死亡前,以签约日为基准日,消费者得依契约所订年限检视契约内容,并在总价款不变之原则下,变更服务项目或规格,殡葬服务业者应配合办理。
(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殡葬服务业之事由,致契约所订之殡葬服务项目或商品无法提供时,殡葬服务业者经消费者之同意,得以同级品或等值以上商品或服务替代之。
(三) 殡葬服务业者无法依前款提供同级品或等值以上商品或服务时,应与消费者合议退费事宜。
二、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生效前所签订之契约,消费者退费及换货,比照第一点规定办理。
消费者与殡葬服务业者无法依前项达成协议,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调解。
三、 消费者与殡葬服务业者就退费或换货事项依消费者保护法调解不成立时,应循民事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