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务机构应建立幼儿健康管理制度。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办理幼儿健康检查时,教保服务机构应予协助,并依检查结果,施予健康指导或转介治疗。

教保服务机构应将幼儿健康检查、疾病检查结果、转介治疗及预防接种等资料,载入幼儿健康资料档案,并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项预防接种资料,父母或监护人应于幼儿入园或学年开始后一个月内提供教保服务机构。

父母或监护人未提供前项资料者,教保服务机构应通知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父母或监护人未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提供者,教保服务机构应通知卫生主管机关。

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服务人员,对幼儿资料应予保密。但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规定应予提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