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桃园市龙潭区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奖励志愿服务者,特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二、 本须知奖励之志工应领有志愿服务纪录册,并持续参与本所志愿服务工作。
三、 本须知之奖励种类及等次、项目如下︰
前一年度服务时数最多者或服务民众有优良事迹者。
前项奖励三年内每人以一次为限,时数最多者为前2年度内已领奖者,由时数次多者依序递补。
服务民众有优良事迹者无三年得奖之限制,得连续颁授之,该年度无具体优良事迹者,得从缺之。
本所从事志愿服务每满五年者,颁授奖状及奖品,并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之贡献等次颁授。
四、 服务时数及年资之计算,计算至前年度12月31日止,且颁奖当年度仍在职者。
五、 本须知之奖励每年办理一次,并公开表扬于本所志工相关会议及官方网站。
六、 本须知经志工大会通过暨机关首长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