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指定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特定村里提供113年度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一、电信管理法第12条第5项授权订定之电信事业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第2项规定及同法第24条规定。

二、本部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112年2月16日第1次会议决议。

一、指定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宜兰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东县等4个县市计15个需求预定建设点(如附表)提供113年度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二、经指定提供113年度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之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电信事业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第1项及准用第6条至第9条规定,并本部前揭指定之宽频需求预定建设点,将普及服务净成本纳入该年度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实施计划,于112年6月1日前,提出113年度电信普及服务实施计划,向本部申请担任普及服务提供者。经本部核定后,再予以公告该年度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实施计划及拟要求补助金额之预估值。

三、为使偏乡民众得以申装稳定、快速、高品质之市内数据电路及宽频上网服务,贵公司应将旨揭15个指定宽频需求预定建设点纳入所报113年度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实施计划,并载明宽频网络建设详细说明(并含预定实施方式、内容、预估成本、住户宽频需求及应用等资料),由本部审议其经济有效性及技术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