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照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具体缴费率为:

1、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单位缴费率为7.4%,个人缴费率为2%;

2、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

3、企业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

4、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9%。

广西自治区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2023年) [202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