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
(二)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三)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四)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五)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六)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
(七)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表示“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