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在日前该厅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公布了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计25条行为免罚。
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类共计5小类14条。根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施工初期、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处罚。
首违不罚事项涉及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排污许可等共计4小类11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
我省将依法对以上25条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首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例如按照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而依照“免罚清单”如果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不予处罚: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标排放不超过4小时;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同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细化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既规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