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设学位学程,其方式如下:
一、直接对外招生或以校、院对外招生之学位学程,应纳入各校增设及调整院、系、所、学程与招生名额规划,报本部核定后实施。
二、对内提供在学学生转入或双主修之学位学程,应经校务会议通过实施,并报本部备查。但涉及政府相关部门所定人力培育总量管制机制之特殊专业领域之学位学程,应报本部核定后实施。
学位学程之毕业应修学分数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应符合各级学位之规定。
大学应于学位学程证书登载学位学程名称,或所跨之系、所、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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