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该部111年2月18日台教师(一)字第1112600624A号函办理。
二、 在落实防疫工作并保障学生权益之前提下,为使相关行政作业程序更臻于完善,爰就处理原则规范之“补赛条件”及“团体赛切结书之县市政府核章字段”2项内容予以修正(详附件)。
三、 竞赛与会人员如于竞赛期间接获卫生局通报,被列为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之居家隔离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应主动告知主办单位。请协助提醒参赛学生应注意个人身体健康防疫工作,并落实相关疫情通报。
四、 倘参赛学校于本处理原则修订公告前业完备附件3-1县市政府核章流程,无须修正相关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