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