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前述公告,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户、个人经营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完成开立电子发票,有税务局编码的电子发票之相关建置事宜。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各营业单位开立电子发票情形如下:

– 各营业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前已获发行无税务局编码之电子发票或登记有税务局编码之电子发票者可继续使用;

– 各营业单位刚成立且未具备科技通讯基础设施条件者可依规定继续使用所订制发票、自行印制发票或向税务单位购买之纸本发票;

– 各营业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前已通知发行纸制发票者可继续使用到2020年11月1日止。

各营业单位使用纸本发票时,应将发票使用数据连同加值税申报单,寄送至税务单位,以便税务单位纳入发票使用数据库,并刊登资料于税务总局之电子通讯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