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文化部111年1月6日文秘字第11130003741号函办理。 二、文化部会同经济部于110年10月5日发布施行“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著作权保障办法”,为强化各机关同仁对于艺文采购、补助或征件等文化艺术领域之认知,进而落实充分尊重文化艺术价值、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著作权、活化艺文创作著作权之利用,并熟稔前揭法令内容及实务运作,制作全新数位学习课程。 三、本课程置于“e等公务园+学习平台”(网址:[URL]),并同步置于文化部文化艺术采购及著作权专区(网址:[URL]),敬请上网学习,并于完成学习后,登录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