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进行器官移植及术后治疗;或经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1、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单位参保人员;
2、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参保人员;
3、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不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1、申请人应在出院或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到期后1个月以内办理申请手续;
2、医保局工作人员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申请资料;
1、《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需申请人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盖章);
3、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表;
4、出院证明书(特殊疾病或家庭病床审批表);
5、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件;
6、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企业医疗保险报销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