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属航空站为利噪音补偿金补助工作之规划与执行,设噪音补偿金运用与协调咨询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各类噪音补偿金申请之分配比例及补助标准之研拟或咨询。
(二)与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有关噪音补偿金工作之协助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研拟或协调。
(三)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区跨越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行政区者,其噪音补偿金分配比例之研拟或协调。
(四)航空站噪音补偿金争议事件之协调或咨询。
(五)航空站研拟噪音补偿金工作计划之协调或咨询。
(七)航空站研拟噪音补偿金执行成果之咨询。
(八)其他协调或咨询事项。
三、本小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航空站主任兼任;副召集人一至数人,由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派代表担任;其余委员由航空站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航空站属军民合用者,航空站应邀请该军用航空管理机关指派代表担任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二年,得连任之。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得由航空站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员之任期届满为止。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综理组务,由航空站人员兼任;并得另聘专任干事若干人,办理所任事务;另召集人得视组务需要指派航空站现职人员兼任组务工作。
五、本小组依任务需要由召集人召开会议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主席;有二位以上副召集人时,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余委员因故无法亲自出席时,得由该机关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小组得视需要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见。
六、本小组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之出席,始得开会;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决议。
七、本小组委员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协调、咨询或研拟事项,应主动回避。
八、本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航空站以外之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或交通膳宿费。
九、本小组所需各项费用,由航空站噪音补偿金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