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第8、9条规定,受戒治人入所时,戒治所应详细调查其个人之学经历、性行嗜好、身心状况、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会关系及其他可供执行戒治处分参考之资料,并捺印指纹及照相,以建立其个人档案,本所依上述规定于受戒治人入所后实施各项新收调查作业。
一、入所讲习:
本所依收容人入所之类别分为观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受刑人之入所讲习。告知各类别处遇及应遵守之事项,以消除其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心理,进而适应所内生活规范。
包括照相、基本资料调查及填写,藉以了解收容人之教育、职业、犯罪经过及家庭状况等资讯。
函文辖区警察机关及家属,协助调查收容人社会背景及了解其家庭状况。
为能进一步了解受戒治人之身心状况及需求,并提升戒治处遇成效,心理师及社工员于实施新收调查作业时,辅导受戒治人填写心理测验及社工处遇需求评估问卷,作为后续设计各项处遇计划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