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B – C人格理论是理情行为治疗法的理论与实务之核心。A是既存的事实、事件、或一个人的行为或态度。C是情绪与行为的结果、或一个人反应;此等反应可能适当或不适当。A(缘起事件)并不能导致C(情绪的结果)而是B,它是一个人对A的信念;是B导致了情绪反应C。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婚后感到沮丧,这并不是离婚本身引起沮丧反应的,而是这个人对于失败、被拒绝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认为被拒绝与失败的信念(在B点)才是导致沮丧(在C点)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离婚这一实际事件(在A点)。

虽然理情行为治疗法使用许多认知的、情绪的与行为的方法来协助当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强调这种驳斥历程除了在治疗中进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断地演练。最后,进入E的阶段,E就是效果,是较实际的部分,指获致新而有效的理性哲学,能以合宜的思考取代不恰当的思考。如果我们成功地达成此境界,我们接着就会创造F,是一种新的情绪型态,不再感受到严重的焦虑或消沉,能配合情境而有适当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