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一、动植物防疫、 检疫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三、兽医公共卫生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四、植物防疫、检疫人员与兽医师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五、畜禽屠宰卫生检查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六、屠宰场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七、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发展及技术服务。 八、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技术、程序、方法之研议、执行及督导。 九、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报告、资讯搜集、风险分析、咨商 、纠纷处理及咨询服务。 十、输出入动物与畜、禽、水产品疫病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十一、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十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检验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十三、输出入动植物与其产品检疫证明书及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证明文件之签发、查核、管 理及督导。 十四、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员之训练。 十五、其他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项。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研究员三人,副组长六人, 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 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 ,视察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职务得列简任 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人至二人, 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 ,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