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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政治模式是“贤人政治”[1]。人治是一个用来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况的词汇[2],当用抽象的讲法,说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则会说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没有人管治之无政府状态,不是法治的情况则是人治,包括“依法治国”而立法权不受约束也是人治。
人治不是文化或修养观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学和政治学观念。
台湾社会有误解,例如认为“‘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的一种社会秩序,社群中人内在守法精神较低,不尊重法律,执法的人自己也不太公平地施法。”[3]又例如认为“西方法治社会认为人有原罪,人本质上是不能完美的,必须要受约束规范,人的伦理道德必须靠与神的誓约而规定,人生活在社会中也须靠法律以维持合理的关系。”和认为“中国没有原罪观念,认为人是可以自我完美的,神大多也是人升华而成的。中国文化强调用内心修持的方法,使人循规蹈矩,不须以誓约、律法等外在形式的东西,来约束人的行为。要靠外在法律和契约来约束人,看低人的本质。”[4]
西方主张人治的经典著作有古典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主张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学家(或者译造贤者)统治而这统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变源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思想启蒙和英国的法治革命成功并且后来显示出法治的优势和好处。
中华思想家并不是只有对人性乐观,例如春秋战国的法家就是对人性悲观。而儒家强调人治,并没有就比较少规则。[5]
中华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6]中国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贤德的人治理国家。
少数特权阶级、统治者掌握了国家权力。政权由个人或某团体专断独裁,凌驾于法律之上。
各项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可以随着统治阶级利益的改变而改变。
政府行政随意多变,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亲、朝令夕改等现象。
国家政权高度集中,且普通人民不能参与其中。
特权阶级可以做对于普通人属于违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种豁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