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2)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5)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6)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7)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第(4)项规定。
4)市场占有率证明(相关产品的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证明)
每年3~6月申报。申报材料需经区县工商部门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