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增订11月16日公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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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或停车时,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但计程车驾驶人或租赁车辆代雇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处罚该乘客。

二、依内政部警政署统计资料显示,近三年因汽车驾驶或乘客“开启车门不当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发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伤。另外从99-102年仅台北市、新北市与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伤,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伤。为保障机车骑士与行人之安全,及防范该违规行为,并使警察机关执法有明确参据,爰新增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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