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周年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于上学期召开一次。
4.2.1 常务委员会可于有需要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4.2.2 常务委员会在接获百分之十五或以上会员联署书面要求提交议程后,须于三十天 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在特别会员大会会议中,只可讨论及议决上述以联署书面提交之议程。若该等议程包含修订会章条文,修订条文须先经本校校董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交特别会员大会讨论。
4.4.1 周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会议法定人数由二十五位会员或当时会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构成,但以上述数目较少者为准。
4.4.2 未能亲身出席之会员可书面授权其他会员代为出席,惟在会议中没有投票权及表决权。
4.4.3 若在会员大会会议预定时间后三十分钟仍未达会议法定人数,主席得宣布会议改期,并须另订日期于其后十四天内召开会员大会。
4.4.4 若在延期之会员大会会议预定开始时间后三十分钟,仍未达会议法定人数,则以出席之会员人数为会议法定人数,正式举行会议。
4.5.1 所有会员大会会议之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之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方为合法。如议案涉及会章之修订,则须依照第九章所述之程序进行,方可生效。
4.5.2 主席拥有投票权当遇赞成及反对之票数相等时,主席可再投决定票以作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