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本澳《刑法典》中关于侵犯性自由以及性自决罪的现行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因而社会一直要求政府尽快修法,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对妇幼权益的保障。因此,对于提案人建议增设“非礼罪”的提案,惩治非礼行为,阻吓非礼行为发生的立法原意,本人表示支持。
而提案人在理由陈述中表示,指政府在“非礼”行为立法上一直延误,及相信将陷入立法无期的困局,所以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启动立法程序。但政府在11月25日公布行政会完成了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章节的修改法案,其内容已经包含了本提案的内容,甚至对整个章节作出修订,相关修法内容较提案人的提案完善、覆盖面更大。为了立法的严谨性和节约性,以及完善地惩治及阻吓性犯罪行为,全面及系统地回应社会诉求,尽快保障受害人及惩治行为人。加上提案人未能就本人之提问作出合理的回应,所以本人投下弃权票,并促请立法会尽快接受及送呈政府已提交的法案,尽快完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