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IAS 29)
生效日期 对自1990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目标 为使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进行报告的主体提供具体指引,使其提供有意义的财务信息。
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主体的财务报表,应按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表述。
货币净头寸的利得或损失应包括在损益中。
前期比较数据应按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进行重述。
通常,当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时,即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经济。
当恶性通货膨胀停止时,按前一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表述的金额将成为后续财务报表账面金额的基础。
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7号——应用中的重述法》(IFRIC 7)
当主体功能货币所处的经济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主体应视同经济一直处于恶性通货膨胀那样应用IAS 29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