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并已修习中医必要课程部分学分,且于本法修正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学分,得有证明文件者。

二、本法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修习中医必要课程全部学分,得有证明文件,于本法修正生效后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三、本法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入学之医学系学生,经修习中医必要课程部分学分,且于毕业时完成全部学分,得有证明文件,并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中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中医学系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修习中医必要课程,得有证明文件,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三、医学系选中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前项第三款医学系选中医学系双主修,其人数连同中医学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核定该校中医学生得招收人数。

经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限于中华民国一百年以前,得应中医师特种考试。

已领有侨中字中医师证书者,应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中医师检核笔试及格,取得台中字中医师证书,始得回国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