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访问时,在访问后是否还要征得被访者同意,始得播出?

录音是一种重制著作的行为,如受访者的谈话内容系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语文著作,由于重制权、公开播送权都是著作人专有的著作财产权,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所定的合理使用(著作财产权之限制)情形,必须取得受访者的同意或授权,才能录音并在录音后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访者于接受录音访问时,即明知该项录音将会播出而同意接受访问,应该可以认定受访者是同意录音和播出的,如果能在录音访问前,口头上征询受访者同意播出,甚至签妥授权书,当然是比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