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第1项第13款规定,“驾驶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以不举发为适当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以劝导,免予举发”。
近日坊间谣传109年2月1日起载重大货车过磅无宽容值,将依过磅车辆之定量限重为标准一事,高速公路局特此澄清,系属误传讯息。相关法规并未修正取消“驾驶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发生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得免予举发”之规定(如附图)。
惟为考量用路人行车安全及道路服务品质,高速公路局呼吁载重大货车驾驶人仍应依车辆之核定重量载运货物,并遵循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进行过磅作业。高速公路沿线并已加强宣导“载重大货车勿超载行驶”相关讯息,请用路人多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