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我司与北海市海洋之窗生物科技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之窗”)签署购销合同,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将所有合同标的物完全交付海洋之窗;但海洋之窗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一直以我司所提**品非全新产品为由,拖欠货款。我司于2014年正式起诉海洋之窗,直到2017年5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海洋之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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