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堆密度大容器测定的术语和定义、方法、仪器设备、测定步骤、结果表达、精密度和试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在规定条件下,充填于容器中的煤样质量与容器容积之比。
将煤样装入已知质量和体积的容器中,称量,根据容器中煤样的质量和容器的容积,计算煤炭堆密度。
5.1 容器:至少可容纳3t煤炭的容器,如货车或翻斗车。
5.2 称量设备:能够对容器及其载重进行称量的汽车衡、轨道衡或电子磅,准确至0.2%。
6.1 煤样应有足够的量,以保证重复测定的需要。
6.2 用称量设备称量空容器,记录其质量(m0)。测量该容器的内部尺寸,准确至1%,计算其容积(V)。
注:如果容器已经装满,首先称容器和煤样的质量,取出煤样后,测定空容器质量和容积。
6.3 将容器置于水平面上,使煤样自由落入容器中(煤样下落高度应尽可能小),至煤样的整个表面高出容器顶部约150 mm,用一硬直板沿容器顶面刮过煤样,将阻挡直板通过的煤样刮去。称量装满煤样的容器(m1)。
同一操作者用同样的设备在不同时间对来自同一堆煤炭样品测定,两次测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0.04 t/m3。
e) 在测定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情况;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