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各地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