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公派本科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公派留学结束后暂不回国,在外攻读更高学位。
2.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期间已取得博士学位或临近毕业,公派留学到期后暂不回国,在外从事不超过两年博士后研究。
3.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累计公派留学期限达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公派留学到期后暂不回国,以单位公派身份在外开展研究。
4.本科插班生已毕业或临近毕业,公派留学到期后不回国,继续在外研修。
1. 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再资助回国旅费。
2. 如留学人员需补办延期,或提前完成学业,或有其他情况的,应先按相关国外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
3. 留学人员最后一个月奖学金结算按现行在外结算奖学金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