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本在数十年前进入经济起飞期的时期,建设外型特别、颜色炫丽的建筑物俨然形成了一股社会风气,反而忽略了整体都市环境的景观。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发生,日本政府在2003年策订了“美丽国度政策大纲”,日本参议院进一步在2004年6月通过了“景观法”、“实施景观法相关法律”及“都市绿地保全法”等通称为“景观绿三法”的法律,并于同年12月正式实施,对于日本城乡风貌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景观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景观的责任与许可权,认为美丽的景观是“国民的共同财富”,该法并规定可以对严重违法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各地政府可依据“景观法”制订保护景观的计划,对建筑设计进行限制。“城市绿地保全法”则限制采伐城市近郊的树木,并规定大型建筑项目负有绿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