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
经查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上海注册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有: 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
(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请示》(本工商发〔1997〕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