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预告订定“荷兰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瑞典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及“日本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草案。

二、订定依据: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三、“荷兰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瑞典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及“日本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草案如附件。

四、疑似或证实为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牛只或已证实牛海绵状脑病病例之同世代牛只,其制成之牛肉与相关产品不得输入。

五、头骨、脑、眼睛、脊髓、绞肉、内脏不得输入,包括搀杂前述项目之产品及附表三十六个号列项下产品。

六、进口牛肉应依“进口牛肉检疫及查验作业程序”接受源头、边境及市场端之查验。

七、进口牛肉及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者,依法处置。

九、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意见者,请于公告隔日起60天内陈述意见或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