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配合资源永续利用的环保国际潮流,鼓励国内之绿色生产及绿色消费,经多年的沟通与协调,于“政府采购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条之绿色采购条款,若产品为环保产品可允许有百分之十以下之价差作为鼓励。“政府采购法”已于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也于同年五月廿六日由环保署与行政院公共工程会会衔公告作为执行之依据。
在该办法中共将环保产品分为三类,其中第三条规定,第三类产品:指该产品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符合“增加社会利益或减少社会成本”之产品,并发给证明文件者。 节能标章产品属于第三类产品。
依据此一办法,节能标章产品已被认可为环保产品之一。若产品为环保产品可允许有百分之十以下之价差作为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