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74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中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