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当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重要时期,各镇(街道)、社区、村(居)委的普查员已经对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个体户)搬迁、更换经营地、没有开展实际经营、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普查对象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于2018年11月7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镇(区)经普办或就近的镇(街道)、社区、村委及时进行清查表填报(火炬区集中在区经普办登记)。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普查对象,根据《中山市统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山市统计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