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于本(29)日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加强食品残留农药管理。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以搜集各界意见。

我国对于农药之核准登记及订定残留容许量,分别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卫生福利部依权责办理,除参酌国际规范之外,并考量国内农牧渔业之需,依国人饮食习惯而订定规范,以确保国人食用安全。针对进口农产品,因其农作物生长环境、病虫害防治及用药方法与国内情形不同,为国民饮食需求,系由食药署受理增修订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之申请,其评估原则相同,经审核农药之毒性资料、农作物残留量消退试验资料、国外核准登记使用方法等科学性资料,参酌国际间标准,评估国人对各类农作物取食总量之累积风险,并会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经专家委员审核通过,始订定容许量标准,以确保国人食用安全。本次修正系食药署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共同合作,持续增修订国内农药之核准品项、使用对象、方法及残留量之规定,并参酌国际间标准,依据风险评估原则增修订34种药品在128种农作物/类别之残留容许量,以期在保护国内消费者饮食安全之前提下,让国内农药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另,食药署对于市售农产品之农药残留持续进行监测,如发现有违反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之规定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并由地方卫生局联合农业机关追查供应来源及残留原因,依法处办,让民众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