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在侦查中提出之证物、扣押物,于该案侦结不起诉处分确定后,是否可以发还?如可发还,因故不能亲自领取,该怎么办?

(1)案件经不起诉处分确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属违禁物或专科没收之物,如属违禁物或专科没收之物,仍需由检察官单独向法院声请宣告没收,自不得发还。

(2)证物、扣押物如非属违禁物或专科没收之物且非经当事人抛弃之物,案件终结确定后,承办股会主动发还,当事人亦可具状声请发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声请法院交付审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为侦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应留存者,不在此限。

(3)如声请人无法亲自领取,而委任他人代为领取时,需检附委任书、受任人之国民身份证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