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是可以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的,属于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咨询本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没有这种政策,更不知道需要怎样的材料,说是当地没有这种政策,这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能理解的是,在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什么单就本地没有这项政策。现在想相关部门给予答复和回复。

诉求:需要按规定提取本人公积金偿还配偶异地公积金贷款中心贷款本金。请给出需要的材料。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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