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醒您,环境用药制造及贩卖业者应于每年1、4、7、10月之当月20日前,以网络传输方式提报前一季环境用药纪录表。 二、111年度第4季环境用药纪录因申报截止日适逢假日,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申报期限顺延至112年1月30日截止,敬请于期限内登入环境用药管理资讯系统进行环境用药纪录表申报作业;如111年第4季期间未进行任何环境用药运作,也应依规定于期限内完成“零运作”申报作业。 三、若有任何申报操作问题,敬请至“资料查询及操作手册下载区”参阅环境用药纪录表申报操作手册,或电洽客服人员(02)2314-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