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王增强主任带领的团队先后介入上百起非法集资大案,包括数十起亿元、十亿元、百亿元集资大案。

为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代理: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介入唐山“海容”特大非法集资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依法提交成立专案组等数十项调查取证申请及专项法律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被河南警方拘捕,辩护律师依法提出非法取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检察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依法对宁某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四亿余元):卓远公司非法集资案的集资额从180亿元降低到14亿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十六年,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以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某再次上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控非法集资1.45亿余元,依法辩护后,被告人被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控非法集资9亿余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应按照被告人实际收取的金额认定集资额获采纳,判决认定非法集资7亿余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被告人最终虽然被判有罪,但获得缓刑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涉嫌参与非法集资近1.4亿元,依法提出无罪法律意见,申请对其取保候审,检察院在采纳法律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亿余元,王增强主任依法介入本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吉通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27亿元,被立案查处,王增强主任依法介入,为金吉通老总担任辩护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龙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构成犯罪,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法律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盘古公司在河南驻马店非法集资案(集资额两亿余元)被查处,王增强主任依法担任乔某的辩护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参与非法集资近1.4亿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法律意见,申请对其取保候审,梅某最终被依法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接受当事人二审委托,依法提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畸重的法律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700余万元,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黄某作出从轻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8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法律意见,被告人李某获得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增强主任介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9亿余元非法集资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增强主任依法为天凯公司非法集资案被告人潘某某辩护(非法集资十二亿余元),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情节的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非法吸收亿元资金,王增强依法提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代理意见,提起申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武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被刑事拘留,王增强主任受邀介入陕西榆林神木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涉嫌非法集资8000余万元被刑事拘留,王增强主任依法为犯罪嫌疑人邹某申请取保候审获准,当事人终获取保。

集资诈骗受害人:王增强主任受邀介入某公司8亿余元非法集资案,担任投资人的法律顾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集资诈骗罪:被控集资诈骗2400多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减轻处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活立木企业涉嫌7亿元集资诈骗案开庭,王增强主任出庭辩护,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欺诈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安律师依法辩护后,获得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辩护后,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