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引领、沟通、协调、服务”的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两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即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经营、设计、施工、检测、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个人,可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可依本会规定程序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作说明、不参加本会活动;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本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官网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方式;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五)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第十七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本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四)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本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七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