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即使是“住宅”处所,不论有意出租或给予特许权,所有住用协议或出租安排均受民政事务总署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及《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所规管。
任何无获得相关牌照或豁免(短期租赁连续28天并支付不可扣除/退还租金)的协议或短期租赁安排可以被视为“酒店、汽车旅馆、宾馆、度假屋或度假营”运营安排的一部分,因而可能会被刑事起诉。
同样,营运“床位寓所”,指内有12个或以上根据租用协议已被占用或拟供占用的床位而无获得相关牌照的任何居住单位,可构成刑事罪行。
从先例来看,业主必须非常小心,任何提供短期租赁或使用房间/床位的广告(即使最终没有成功出租)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犯罪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