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及“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一、受理申请时间:自即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三、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应于受理申请期间填妥申请书及实施计划书后送达本署,或以挂号邮寄本署;邮寄者,以原寄邮局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3.职业疾病医师及职业卫生护理人员之培训。
7.其他与职业灾害预防有关之事项。
8.其他与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有关之事项。
五、申请资格:符合“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及“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规定申请补助之事业单位、职业训练机构及相关团体。
六、申请应备书件:
(二)实施计划书(教育训练及宣导类格式及应包含之项目如附表1至附表4,其余类别格式如附表5)
(三)申请单位相关证照影本。
(四)主持人或专业人员资历证照影本。
(五)计划内容编有国外差旅费者,应详细说明考察人数、期间、地点、对象、目的及与研究计划之关联性。
以上书件请依序装订后,备齐一式5份及实施计划书电子档(内容以word档或odt档格式制作,加注目录及页码,以光碟交付或电子邮件传送),向本署提出申请。但属教育训练及宣导类者,免附光碟。
七、职业灾害预防补助案之计划内容符合本部107年职业灾害预防重点及优先补助之公告事项者,优先补助。
八、各计划类别审查评分项目如下:
可行性;(4)计划书及过去办理服务对象与来源合理性;
(5)过去办理之绩效;(6)经费编列合理性及效益性;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悉依“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及“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作业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