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订定“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面粉、淀粉、食盐、糖及酱油食品制造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五项。
公告事项: 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制造业者:
一、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面粉制造业。
二、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淀粉制造业。
三、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食盐制造业。
四、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糖制造业。
五、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酱油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