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系赴大陆结婚者,由于大陆地区法令修正(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除需办理上述单身切结书外,另须加办“与大陆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之声明书”之认证。单身切结书和无近亲关系声明书可同时办理,也可分别办理。
应携带的文件:
此种声明也是性质上不能代理的行为,所以声明人必须携带自己的国民身份证正本及印章亲自到场办理。
携带大陆结婚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影本1份。
自备写好的无近亲关系声明书5份。公证人也备有例稿可供填写(这5份中已经包括1份预备给公证人留存,及赴大陆结婚者由公证人寄送海基会验证的副本)。
认证费用︰无近亲关系声明书的认证费新台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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