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2.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3.海关总署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4.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1.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2.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3.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
●生产场所迁址的;
●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上述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1.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2.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4.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