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案后,需经过程序审查以及实体审查;如果案件程序事项完备及实体事项没有不得注册的情形,将核准审定,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公告注册,并核发注册证。如果申请人期限内未缴纳注册费,将不予注册公告也不会核发商标注册证。但如果未缴纳注册费,不是因为申请人故意而且不影响期间内第三人申请商标注册或取得商标权,只要在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2倍注册费,仍可公告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经公告注册后,可能会因他人提出商标注册有不得注册的情形、商标不当使用或注册满三年未使用而涉有争议,包括异议、评定以及废止程序。争议案作成行政处分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处分,可于30日内透过本局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如果仍不服诉愿决定,可于2个月内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可于20日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申请案经过审查后,可能因为案件程序事项不完备或实体事项有不得注册的情形,不予受理或拒绝注册(核驳),如果申请人不服审查结果,也可以透过前述行政救济程序,依序向经济部诉愿会、智慧财产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济,以保障申请人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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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起举发,包括调查举发证据、撰写举发理由、及后续之行政救济。
2. 进行举发答辩及后续之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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