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经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实,报县政府研究同意,2017年7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分散供养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县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半自理=月最低工资标准/4×20%(执行1300元×20%/4=65元);全护理=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执行1300元×20%/1.5=173元)。请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严格遵循发放程序,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