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2.修改了建筑设计的部分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了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4,增加了部分安全与防护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5修改了部分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6.增加了建筑电气智能化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5号院,邮政编码: 100086)。